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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高*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高*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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