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付**与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褚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李**、孙**、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承德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韩*、第三人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立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