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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