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刘**与苗凤军、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被告承**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原告侯**与被告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闫凤兰与吴**、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高*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褚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