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付**与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褚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张**与承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沧县**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瑞英赵洪军张月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崔某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立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