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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