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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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