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与被告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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