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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景来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景来与被告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景来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桑景来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景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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