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景来与被告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景来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桑景来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景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吉**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宋**、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翟**与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张**、杨**、辛**、承德天**限公司、承德县**村民委员会、承德县下**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周**、妫明军、迟桂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戈**与吴国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丁*志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