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戈献真诉被告吴国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戈献真于2014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戈献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吉**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宋**、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翟**与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李**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许**等与董**、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丁*志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郜**与卢**、追加被告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