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许**、朱**与被告董**、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许**、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42元,由原告李**、许**、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李**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戈**与吴国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丁*志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郜**与卢**、追加被告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于**与河北**纪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吕**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