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许**等与董**、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许**、朱**与被告董**、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许**、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42元,由原告李**、许**、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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