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吕**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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