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李**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许**等与董**、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卢占领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张*、张**、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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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河北**纪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黄骅**庄中心校、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