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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黄骅**庄中心校、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黄**中心校、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黄**中心校向本院申请追加范**为被告,经向原告释明,本院依法通知范**做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法定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马**,被告黄骅市旧城镇白庄中心校(以下简称白庄中心校)的法定代表人宋**、委托代理人宋**,被告范**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2014年4月23日,原告赵*在被告白**心校幼儿园学习期间,因为被告白**心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义务,造成原告右肱骨踝上骨折。后查问原因,该校老师说原告赵*是从滑梯上掉下来而致伤。原告为此住院治疗,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被告白**心校却分文未付,请法院依法确定被告方的责任并支付原告各项损失50866.01元。

被告辩称

被**中心校辩称,原告赵*在校期间受伤是事实。当天午休时,原告赵*与另一男孩儿范**(被告范伟鑫之子)趁老师不注意溜出去滑滑梯,原告从滑梯上掉下而致伤。后在双方家长均在场的情况下,经老师进行询问,原告致伤原因是在滑滑梯时,被范**碰下或推下所致。白庄中心校属乡镇幼儿园,在教师配置上,午休期间只能安排一名教师,教师也是尽心尽力,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对于原告的损失,白庄中心校依法承担应承担的责任。

被告范**辩称,原告赵*与范**均未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被告白庄中心校对原告的受伤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孩子脱离了教师的监管,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的班主任没有教师资格证,也没有进行过正规的岗前培训。被告范**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系被告白庄中心校幼儿园学生,2014年4月23日中午,原告在被告白庄中心校教师组织学生午休期间遭受人身损害,造成其右肱骨髁上骨折。

被**中心校称原告受伤系由被告范**之子范**在滑梯上推下或碰下所致,对此原告赵*的法定代理人张**称因事故发生后急于照顾孩子,对事故的询问过程记不清;被告范**称事故发生时没有任何一名老师在场,而原告赵*与范**均为未满6周岁的幼儿,对事故的发生不能真实、完整的叙述。

经原告申请,黄骅**定中心受本院依法委托对原告进行了伤残鉴定,并做出(2014)临床鉴定字第227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原告赵*右上肢伤残为十级伤残。

原告受伤后,在黄**科医院住院治疗44天,其遭受损失有:

1、医药费:9088.01元(依据医药费票据、用药清单、住院病案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50元/天×44天,依据住院病案予以确认);

3、护理费:5359元(Ⅰ级护理期间按116.50元/天×2天×2人u003d466元;Ⅱ级护理期间按116.50元/天×42天×1人u003d4893元。依据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参考原告年龄、伤情及河北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予以确认);

4、伤残赔偿金:18204元(9102元/年×20年×0.1,依据司法鉴定及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按农村居民标准予以确定)

5、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参考原告的伤残等级,本院酌定);

6、交通费:400元(参考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及住院情况,本院酌定);

7、伤残检查鉴定费:800元(依据鉴定费票据认定)。

以上费用总计:42051.01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值班老师董**证言、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医疗收费票据、黄骅**定中心(2014)临床鉴定字第227号《鉴定意见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年仅6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均存在较大不足,作为学校应加以特别保护,而被告白*中心校对原告在该校学习、生活期间,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原告脱离老师监管而遭受人身损害,被告白*中心校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白*中心校称原告受伤系被一起玩耍的范**从滑梯上碰下或推下所致,但事故发生时,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其实施了侵害行为,且做为同在该校学习的儿童,范**同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充分辩认自己行为的后果,故范**的监护人被告范**不应承担相关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白*中心校承担各项损失42051.0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骅**庄中心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赵*各项损失42051.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赵*承担170元,被告黄骅市旧城白庄中心校承担88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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