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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萃*与于彦*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萃英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萃英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萃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于萃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于萃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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