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萃英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萃英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萃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于萃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于萃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