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锦照与被告河北**纪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锦照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纪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锦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锦照撤回对被告河北黄骅新世纪中学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于锦照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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