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河北**纪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锦照与被告河北**纪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锦照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纪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锦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锦照撤回对被告河北黄骅新世纪中学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于锦照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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