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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