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戈**与吴国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丁*志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郜**与卢**、追加被告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许**等与董**、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河北**纪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吕**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