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郜**与卢**、追加被告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郜**诉被告卢**、追加被告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的雇佣司机,在被告经营的茂源超市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13年7月原告在外拉货回到超市后,未将大灯及时关闭,被告指示原告关闭大灯,关闭大灯后原告将车钥匙拔出,由于车辆年久失修,将原告致伤,花去医疗费近3万元,而被告只付了少数医疗费。原告是在工作期间从事职务行为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特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雇佣关系,原告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受伤,属工伤事故,应依法经仲裁程序解决,不属于本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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