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李**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戈**与吴国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丁*志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郜**与卢**、追加被告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李**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许**等与董**、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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