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与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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