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吉**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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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宋**、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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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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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许**等与董**、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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