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李**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许**等与董**、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张*、张**、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于**与河北**纪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黄骅**庄中心校、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