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与陶玉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