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陈*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付**与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褚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高*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李**、孙**、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承德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韩*、第三人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立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