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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李**、孙**、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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