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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刚与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薛*与被执行人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5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月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843元,至2015年6月8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0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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