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1月5日凌晨,原告与朋友在新民市夜上海KTV唱歌,在一楼大厅因为琐事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用手拍原告后背,原告脚一滑磕在一楼的茶几上,原告的朋友打电话报警,当时警察没有出警。朋友将原告李*扶起送到新**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软组织挫伤。原告李*在住院的第二天,新民市东南街道派出所出警并对原告做了笔录。原告李*在住院期间花去大量的医疗费用,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医疗费1539元,护理费700元,伙食补助费350元,误工费28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548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没有打原告李*,有证据原告可以拿出来,派出所找我做了笔录,监控也调取了,都不能证明我打原告了。我不同意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针对刘**殴打他人一案新民市公安局城区东南派出所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事实如下:2015年1月8日10时许,新民市城区东南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李*报案称被打了。我所民警立即到达现场,李*在人民医院515病房住院,称2015年1月4日23时许,在新民市夜上海歌厅被他人拍了一下,住院治疗。经调查,李*报案称被他人拍打一事没有违法事实,证据不足。公安行政案件卷宗中附有证人刘天书、谢**的询问笔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报案声称被告刘**殴打她本人,但未能提供被殴打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行政调查又显示李*被他人拍打一事违法事实证据不足。故原告李*要求被告赔偿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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