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某、新民**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韩**与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齐**、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兴宏诉赵**、钟*、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段**与被告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邴凤芹诉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与被告胡合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刚与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姜*与孙**、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