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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宇与吴镇宇、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的法定代理人郭**以本案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的法定代理人郭**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大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郭大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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