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的法定代理人郭**以本案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的法定代理人郭**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大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郭大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