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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