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酆**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酆**因与被申请人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酆冬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营养费、鉴定费以及股票损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刘*提交意见称:不同意酆冬梅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连**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鉴定意见,明确酆冬梅不需要特殊加强营养,故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其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于股票损失,酆冬梅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酆冬梅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酆冬梅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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