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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店市**居民委员会与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普兰店市**居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孙**、孙*、付**、蒋**,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普兰店市**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履行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普兰店市**居民委员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普兰店市**居民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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