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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诉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普*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上诉人田*东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田**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田**已预交),由上诉人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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