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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徐**、一审被告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存在主体问题,且事实不清,认定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高**提交意见称:不同意陈*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徐**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摔伤系因为支架胎具坍塌导致的,陈**对于支架胎具具有管理及安全保障的义务,故因支架胎具导致的损害,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陈*申请再审称,支架胎具坍塌系因徐**用力过猛而导致的,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陈*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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