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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大民一终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李*对宋**实施了伤害行为从而判决李*自行承担30%医疗费没有依据。一、二审判决对于误工费未予认定是错误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宋**提交意见称:不同意李*的再审请求,事件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李*家漏水,其存在过错,并且李*没有工作,所以不存在误工费一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与宋**因未能妥善处理邻里关系而产生纠纷,进而发生厮打,故一、二审判决李*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因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工作,故一、二审判决对于误工费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李*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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