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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初字第4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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