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刘*等与倪**、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倪**因与被申请人刘*、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倪**申请再审称:倪**与赵**之间确属承揽关系,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属雇佣关系缺乏证据证明,此认定与本案事实根本不符。二审判决混淆了“承揽合同关系”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之间的区别,将“承揽合同”等同于“加工承揽合同”当属错误,其以“擦干净的玻璃并不是加工承揽合同意义上的工作成果”为由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承揽合同关系错误。倪**与赵**之间应属承揽关系,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要求的不仅仅是承揽人应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为一定的工作,而且还要求这种工作有成果,并将这种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即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包含了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雇佣合同的标的只是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本身,受雇人只要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劳动,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无论这种劳动有无特定的成果。故二审判决将本案中倪**找赵**为自己家的窗户擦玻璃,倪**支付报酬的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因赵**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明知进行的是高空作业,却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护义务,二审判决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令倪**与赵**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6:4的责任比例分担本次事故的事故责任合理。倪**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倪**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