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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马**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马**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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