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吕**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吕**因与被申请人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民法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吕**、吕**申请再审称:一、(2014)大民一终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法院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判令吕**、吕**承担70%的责任明显不当。二、二审法院认定王*承担次要责任,加重了吕**、吕**的责任,显失公平。三、王*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2014)大民一终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申请撤销(2014)大民一终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2014)大民一终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吕**、吕**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与吕**、吕**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厮打,公安行政机关给予王*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给予吕**、吕**各行政拘留七日、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一、二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认定王*承担30%的责任,吕**、吕**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吕**、吕**申请再审认为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当,但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吕**、吕**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吕**、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吕**、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