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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被上诉人高云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高云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朴**、审判员张**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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