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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程维党、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与被上诉人程维党、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此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邹**、代理审判员刘*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苏**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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