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与侯*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法**民法院作出(2015)法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孔**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洪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安洪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