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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与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与侯*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法**民法院作出(2015)法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孔**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洪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安洪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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