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与包万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辽**民法院作出(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孔**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