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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江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与被上诉人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北新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叶**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叶**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叶**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叶**负担,另75元退给上诉人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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