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诉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赵**与重庆市**有限公司、中国建**有限公司、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广东中奥**大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曲*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大**中学、曲**、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钰**有限公司与马**、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全*与沈阳金冠**店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王**与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程维党、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韩**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