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广东中奥**大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广东中奥**大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罗**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广东中奥**大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原告系被告管理小区的业主。2013年1月5日15时左右,原告与丈夫回家,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电梯处,由于冻裂的消防栓流出的积水形成冰面,导致原告滑倒,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开始在家用药治疗,被告客服中心曹**经理多次去家里护理、看望。但病情未见好转。2013年1月13日入住大连**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筋伤、左膝半月板损伤、腰椎间盘突出、右膝外伤紊乱等损伤,共计住院13天,发生医药费5,483.96元,后续门诊花费718.3元。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司法鉴定,并表示不再继续申请司法鉴定。希望能一次性了结本次纠纷,放弃主张后续费用,不再主张其他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住院医疗费5,483.96元、门诊医药费7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1,300元、护理费1,300元、交通费409元,合计人民币10,511.2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广东中奥**大连分公司辩称,2013年1月5日下午,原告在本小区地下车库内,不小心被冻裂的消防栓内流出的水滑倒摔伤。事情出现后,被告购买了水果并登门看望,了解原告病情,按照原告提出的住院治疗的要求,送原告去医院治疗。原告出院后,被告按照企业参保的流程,进行正常的保险赔付。但由于原告开始主张数额过高,且相应材料不齐全,双方未达成一致。被告一直主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表示认可。现在我们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认可,但希望对原告欠付的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进行抵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管理的中体奥林匹克花园小区的业主。2013年1月5日下午,原告与丈夫回家,在小区地

下停车场电梯处,由于冻裂的消防栓流出的积水形成冰面,导致原告滑倒摔伤。原告开始在家用药治疗,被告派员多次去护理、看望。由于病情未见好转,原告于2013年1月13日入住大连**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筋伤、左膝半月板损伤、腰椎间盘突出、右膝外伤紊乱等损伤,共计住院13天,发生医药费5,483.96元,后续门诊购买狗皮膏、筋骨痛消丸等治疗药物花费7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法定标准为1,300元,交通费409元有票据为证。

另查,根据2014年颁布的《大连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和伙食补助标准执行,为每天100元。大人社发(2014)89号文《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工资价位》关于12小时护理医院护工的工资价位,为每天100元。

以上事实有住院病志、住院医疗费收据、门诊医药收据、交通费票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系经营物业管理的法人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冻裂的消防栓流出的积水形成冰面后,未能及时清理,导致原告滑倒摔伤事故的发生。原告因此共计住院13天,发生住院医疗费5,483.96元,后续门诊医药费7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比照大连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为100元/天×13天u003d1,300元;营养费、护理费,原告年龄将近70岁,主张住院期间需加强营养,需要1人护理,并要求按照法定标准予以补偿,应属合理,故营养费为100元/天×13天u003d1,300元,护理费为100元/天×1人×13天u003d1,300元;交通费409元,有票据为证。综上,原告各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数额合理,被告亦表示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被告辩称,要求抵扣原告欠付物业费的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在履行过程中自行协商处理,本案不予一并处理。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东中奥**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住院医疗费、门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0,511.26元。逾期未给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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