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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