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中国人民**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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