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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中国人民**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中国人民**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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