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朱**、盐都**配件厂、中国人民财**市盐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邵*因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未向本院预补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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