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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浙商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徐**、浙商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待鉴定后另案诉讼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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