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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2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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